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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四中学校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2018-12-05 14:19:51


学校的公共物资是保证教育教学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爱护公物人人有责,损坏公物必须赔偿”。学校所有财产均属国有资产,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的校产管理原则,为明确权利和责任,牢固树立“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思想,为加强公物管理,确保学校公物财产保持完好,不受损失,延长使用年限并形成人人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特制订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一、公物损坏责任

1、自然损坏。由于使用年限较长或本身质量问题而损坏,属于正常损坏,经查证属实的由总务处处理。

2、责任损坏。由于使用过失或保管不当损坏,损坏后能及时报告的,按损坏公物原价赔偿或按实际维修费赔偿。

3、蓄意损坏。经查证属初次损坏,且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的,按损坏公物原价赔偿或按实际维修费赔偿。经查证属屡教不改或事后认错态度不好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责任包干范围

班级共同使用财物:一切电器(包括空调、饮水机、日关灯、投影仪或双板)、门窗、窗帘、玻璃、美化教室用品,班级牌,班级借用的体育器材等均由该班全体学生共同负责保护、管理。如有人为损毁,由损坏人负责赔偿,不能查出损坏人的该班自行解决维修或照价赔偿的问题。

学生个人使用财物:(如课桌椅,住宿学生床位等)由学生个人负责保护、管理。如人为损坏,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使用责任人负责。

学校其他公共财物:(如厕所、楼道灯、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如有人为损坏都由损坏人负责赔偿。

三、损坏赔偿方式:

赔偿分为修复和现金赔偿两种方式,由责任人决定。

1、修复。一是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损坏物品恢复原样;

二是购买相同、等值的物品。

2、现金赔偿。由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鉴定结果以现金方式赔偿,再由学校安排人员修复或购买。

四、故意损坏公物纪律处分:

1、对损坏公物的行为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其中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除赔偿外,由学校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

2、属学生人为故意损坏的,由学生处根据《文明班级》评选细节和相关制度处理; 

学校总务部门每学期组织人员对公共财物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落实公物管理责任人。每学期对公物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




苏州市第四中学校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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