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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四中学学生处分条例
2018-12-05 15:03: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制止不良行为,严肃学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增强学生的法纪观念,弘扬正气,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主义新人,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口头教育和学校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定期帮教,帮助他们改掉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蓄意损害、破坏公共财产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凡本校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如违反本条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1)警告(通报批评)(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个等级的处分。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犯错误学生写出书面检讨,班主任、年级组长或学生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好《苏州市第四中学处分决定》,(有关材料交学生处备案)处分前与学生及学生家长见面,校长室研究决定作出处分,并在学校升旗仪式上宣读处分决定,该处分决定同时告知家长。

第六条: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经校长室讨论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他人带来经济或物质损失的,除了接受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造成损失时能主动赔偿损失的

(2)检举揭发有功并没有再犯情节的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1)造成较严重后果

(2)认错态度不好或态度恶劣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教不改的(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他方面错误的)

(5)违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本管理条例行为的

(7)嫁祸于他人的

(8)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管理条例行为的。


第三章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1)学期累计无故旷课7——14节者(迟到三次记旷课一节 下同)

(2)经常迟到(包括上学和上课)或早退、抄袭他人作业、上课期间玩弄手机等电子产品,经多次教育而不改者

(3)破坏学校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地,后果尚不严重者

(4)扰乱学校公共秩序,不听劝告,造成影响较大者

(5)学生在校园内、外(包括学校门口)有吸烟或喝酒行为(一次)

(6)故意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

(7)在学校各级考试中有舞弊行为或帮助他人舞弊行为者(一次)

(8)在校学习期间进入网吧、歌舞厅等场所

(9)校园内骑车且屡教不改者;经常不穿校服或制服和不佩带胸卡,屡教不该者

(10)有其他应予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学期累计旷课15——30节者或学期累计两次被警告(通报批评)者

(2)经常玩游戏;阅读、传抄、传阅淫秽书刊、图片等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3)携带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校园者

(4)参加学校集体活动,故意制造混乱者

(5)不接受教职工或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讽刺或打击教职工或学生干部

(6)平常用语不文明,常讲粗话、脏话,或用脏话、粗话侮辱、辱骂他人,屡教不改者

(7)着装不整、穿奇装异服,穿背心、拖鞋进入校园的;无故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的;无故不参加学校升旗仪式以及学校其他活动;男生留长发,男女生染发、烫发;佩戴首饰或纹身的;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更高处分。

(8)上课经常睡觉、经常不能按时完成作业包括经常不交作业或拒绝交作业,借口逃避检查;

(9)课上不守纪律,随便讲话、随便离开座位,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故意起哄、吵闹者(包括自习课)

(10)蓄意损坏公物、盗窃学校或他人财物,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

(11)学生在校园内、外(包括学校门口)有吸烟、喝酒行为(发现二次以上包括二次),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12)未经家长同意,夜不归宿者。

(13)有其他应予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记过处分

(1)学期累计旷课30——40节

(2)蓄意扰乱课堂(考场)纪律,不听劝阻,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老师有侮辱言行,情节较严重者

(3)肇事打架、聚众斗殴、参与打架斗殴或参与打群架者;纠集外校人员或社会青年来学校到学校滋事如打架、抢夺、敲诈同学或他人钱物等,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辱骂教职工或其他侮辱教职工行为者,情节严重、行为恶劣者

(5)在校内外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情节较严重者

(6)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7)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者

(8)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替他人销赃、或冒领他人财物者

(9)考试中实施大规模舞弊(包括帮助他人作弊)行为者,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

(10)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态度恶劣者

(11)不能正确处理男女同学的关系,造成恶劣影响者

(12)有其他应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记大过处分

(1)连续旷课一周或学期累计旷课41——50节者

(2)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造成严重后果者

(3)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

(5)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教学设施等,后果严重者

(6)纠集外校人员或社会青年来学校到学校滋事如打架、抢夺、敲诈同学或他人钱物等,造成严重后果者,情节特别严重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7)其他应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的行为者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留校察看(期项为一年)

(1)连续旷课两周或学期累计旷课50——59节者

(2)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3)动用凶器在校内                                                                                                                                                                                                                                                                                                                                                                                                                     

(4)在记大过期间又犯其他严重错误者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1)连续旷课两周以上或学期累计无故旷课达60节以上者; 

(2)因触犯《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被公安部门逮捕,拘留、留看或劳教;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分者

(3)留校察看期间,仍无视校规校纪,不听从教育,继续违纪达到警告等次处分者。

(4)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过期两周不来学校学习者

(5)不思进取,破坏班风,不服从老师管教,在班上造成极坏影响者。

(6)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较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

(7)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8)其他应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行为者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苏州市第四中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向学校申诉委员会申诉,由学校申诉委员会作最后裁定。

第十七条:相关处分决定向年级或全校宣布;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确有明显进步,可在受到处分一个学年内确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可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和班委会讨论通过及任课老师认同意见后报学生处,由学校讨论通过审批后,可予撤消处分,并予以通报。凡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若有特别优异表现(成绩明显上升,行为规范表现突出,见义勇为等)可申请提前撤消处分或减轻处分的要求,经学生处审核,校长室批准。

第十八条:凡给予记大过处分以上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毕业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

第十九条:凡在处分期间的同学不得参加学校重大活动并获奖;

凡受过记过或以上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尚未撤消处分的,推迟一年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为苏州市第四中学校长室,执行部门为学校学生处。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二零一三年六月起试行。










苏州市第四中学

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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