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工作 ›› 学生处 ›› 规章制度
苏州市第四中学校关于学生胸卡佩戴及管理规定
2018-12-05 15:04:15

为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培养学生养良好组织纪律观念,严格学生管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四中学生良好形象,根据学校文明校风的建设要求,自即日起,学校要求全校学生自觉佩戴胸卡。胸卡是学生在校身份的体现,是学生进出校门和在学校开展各类活动的主要证件。坚持佩戴胸卡是学生热爱学校,加强自我教育,开展自我管理和创建文明安全校园的重要表现。现就学生胸卡的佩戴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胸卡佩带制度的必要性

1、胸卡佩带制度可以杜绝社会上闲杂人员特别是行为不良的青年或其他学校的学生进入我校校园。有效地预防、制止校外人员对我校学生进行骚扰、侵害。杜绝校外人员进入我校诈钱、滋事等事故的发生。

2、胸卡佩带制度可以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的管理,有效防止班级之间的冲突,有效预防本校学生间打架等现象。对于部分学生在校园内的不良行为,如追逐打闹、乱扔垃圾、吃零食等,可以更有效地加以制止。

3、胸卡佩带制度可以加强对学生出勤的管理,方便对迟到学生的登记制度以及学生中途离校的登记制度。

4、胸卡的佩戴可以时刻对学生起提醒作用,约束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5、胸卡的佩戴可以加强学生对学校的荣誉感,有助于提高其集体荣誉感。

二、学生胸卡佩戴的有关规定

1、学生在校园内必须佩带胸卡;自觉佩戴胸卡,把戴胸卡看成是优化个人形象的一部分。学生无胸卡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

2、在校期间学生必须佩戴胸卡且胸卡一律佩带在上衣外面。将胸卡放入口袋、拿在手上、藏在外衣内等行为一律作为未佩戴胸卡处理。

3、学生要保护好自己的胸卡,不准私自制作、涂改、有意损坏、转借胸卡。不得在胸卡上张贴其他画像覆盖,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同学之间不能交换胸卡,尤其寄宿生胸卡和走读生胸卡不能互换使用。不允许把胸卡转借他人。否则,一切不良后果由胸卡主人自负。

5、不佩戴胸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进行较剧烈体育运动时,可临时取下胸卡。

6、学生要保护好自己的胸卡,不得涂改、覆盖、转借他人。若因意外损坏、丢失,应立即报告班主任并上报学生处及时补办,补办期间学生必须随身携带临时证明。

7、学生胸卡若有遗失或损坏,应在二日内书面申请补办,写明原因,经班主任签字证明,到学生处补办费用自理。

8、凡胸卡在补办期间的学生,在检查时应及时出具由学生处出具的临时证明。如既无胸卡,也无临时证明,由检查人员通知该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将其带回。

9、胸卡佩戴情况纳入班级日常行为规范考核内容。校内未佩戴胸卡的学生,检查人员进行现场登记,按规定扣除该学生所在班级常规量化管理的分数;对于多次违反制度的学生,学校将对其进行公开批评;对于违反制度且态度恶劣的学生,学校将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以上处分将计入学生个人档案)

三、对班主任的要求:

1、教育学生遵守胸卡佩带制度。教育学生自进校门起一直佩戴胸卡(体育课及剧烈运动除外)。

2、对违反胸卡佩戴及管理制度的学生进行教育。

3、帮助损坏、遗失胸卡的学生及时补办胸卡。

4、设立班级胸卡管理员,协助进行胸卡管理。

5、班主任要以身作则,坚持自己在校期间佩戴胸卡。

四、胸卡的检查管理

1、胸卡的检查管理由学生处牵头,各年级组班主任等共同参与。

2、胸卡的检查实行不定期、不定时、不定点管理制度。

3、具体检查人员由学生会干部、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对胸卡的佩戴进行检查、登记、每月评比,并作为班级考评指标之一。(胸卡检查过程中发现未佩戴胸卡扣班级常规管理1分每人次)

五、违规处罚条例:

1、对第一次未戴胸卡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

2、对第二次不戴胸卡者,责令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

3、对三次以上不佩带胸卡,屡教屡犯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对借用、转让胸卡者,保卫人员或其他老师有权收缴,一切不良后果由胸卡主人自负,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对故意毁损胸卡或盗用、伪造胸卡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于多次违反胸卡佩戴制度,屡教不改且态度恶劣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处分文件在全校范围内张贴公布,并载入个人档案与评优评先等挂勾。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第四中学校

2015/10/12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关注学校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宝城桥街8号
邮箱:taowugz@163.com
电话:0512-67273118               0512-67285649
邮编:215003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
百年桃坞
苏州四中微信公众号
苏ICP备100634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