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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四中学校心理辅导室 - 专业伦理守则
2018-11-23 15:42:13


本守则是根据伦理原则、社会规范及法律规定,并参照国际认证的咨询与辅导协会的相关专业伦理规范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以规范心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及伦理责任,并作为咨询服务的指南。凡心理工作人员,在从事个别或团体咨询、辅导、心理治疗,或其他助人工作时,均应遵循本守则的规范。

第一条 心理工作专业伦理总则

(一) 工作人员应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学校心理咨询专业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规范;明确权利和责任,遵守学校的政策、目标和规定,维护学校和辅导室的声誉。

(二) 辅导与咨询是教育的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协助个人发展与完善人格。

(三) 工作人员有责任维护来访者的基本权益,尊重每位来访者求询及求助的权利,不得歧视任何一位来访者,也不得强制别人接受辅导或咨询。

(四) 工作人员应了解自己专业能力的限制,以免接受超越能力的咨询个案,必要时,应予以转介。

(五)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来访者满足自己的需要或为他人谋利。

(六) 工作人员必须始终注意保持和来访学生关系的纯洁性,不得与来访学生或其家长建立心理咨询和教育关系以外关系。

(七) 工作人员应把咨询工作与行政角色划清界限,把行政资料与咨询资料分开处理,不得任意将咨询资料公开。

(八) 若因研究及教育的需要须提及相关案例时,应注意维护来访者的权益,遵守保密原则予以处理。

(九) 若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专业伦理行为,其他人员有责任督促其改善或矫正;若规劝无效,应报告分管领导,予以适当处理,以维护来访者的权益。

第二条 咨询人员的责权和义务

(一)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咨询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不断充实自身的专业知识,促进个人专业成长,提升咨询服务能力,发挥辅导与咨询的功能。

(三)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

(四)如来访者需要,须向求助者介绍自己的受训背景,出示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等相关证件,以便于来访者是否接受咨询;

(五)协助来访者学习解决问题的知识和技巧,并提供完整的、客观的及正确的资讯;

(六)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并说明保密例外;

(七)明了对国家、社会、学校及第三者的责任,若来访者的行为对上述团体或个人有安全上的影响时,应即刻提出预警;

(八)有权利向求助者了解与心理问题有关的个人资料;

(九)有权利选择合适的求助者,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对不适合的来访者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十)尊重求助者,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如期开展咨询工作提前告知求助者。

第三条 来访者的责权和义务

(一)遵守咨询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

(三)必须向咨询人员提供与心理问题有关的真实资料;

(四)积极主动为来访制定目标,与咨询人员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完成双方商定的作业;

(五)可向咨询人员了解咨询师的受训背景和执业资格,以及咨询的具体方法、过程和原理;

(六)有权利选择或更换合适的咨询人员,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七)对咨询方案的内容有知情权、协商权和选择权。

(八)尊重咨询师,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一天告知咨询人员。

第四条 咨询关系的相关规定

(一) 咨询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专业关系,为保持咨询关系的专业性质,不应利用咨询关系,与来访者发生亲密或超友谊的关系,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或顺从来访者的要求。

(二) 在开始咨询关系前,咨询人员应向来访者说明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各种影响因素,诸如互相信任、自我表露、积极参与、角色冲突等,以协助来访者决定是否建立咨询关系。

(三) 在咨询关系中,咨询人员应认清自己的咨询角色与功能,咨询的目的在于协助来访者成长,并培养其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技巧,而非代来访者解决问题或做决定。

(四) 在咨询关系中,咨询人员应认清自己的专业能力、经验、限制及价值观,以免提供超越自己专业知识能力的咨询服务,不得强制来访者接受咨询师的价值观。

(五) 咨询人员在遇到行政、人情、利益纷争等情况,发生角色冲突时,应避免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应予转介。

(六) 咨询关系属专业机密关系,凡在咨询所获得的资料均属机密,应予保密,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外泄。

第五条 保密原则

(一)保密原则旨在保障来访者的隐私权,维护咨询工作的专业形象,咨询人员应切实遵守咨询保密原则;

(二)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三)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四)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来访者许可,不泄露会暴露来访者秘密的信息,在团体咨询中,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揭露,心理咨询人员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

(五)心理咨询人员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辩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六)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紧急情况处理过后,应设法让来访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七)当心理咨询师在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八)心理咨询的保密例外:

1.已经获得来访者的披露信息授权,咨询人员应该严格按照约定范围使用该授权;

2.法律要求咨询师披露的。职业规范不能对抗法律规定。来访者有杀人事实、谋杀计划、自杀计划、虐待老人和儿童以及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咨询师必须向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报告,这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心理咨询师也不能例外。

3.咨询人员被法庭命令提供来访者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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