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确保心理有严重困难的学生能获得确诊的机会,不贻误诊治时机,根据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我校全体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心理辅导过程中,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咨询人员不能再继续完成个案辅导时,应将个案转介到合适的心理咨询人员或专业机构(如苏州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指导中心、“苏老师”团队)。
(一)当出现由于工作安排改变、来访者的特质与心理咨询员存在较大的差异或心理咨询员感到辅导超出自身能力等不利于心理咨询顺利进行的因素时,应及时转介到合适的心理咨询员或专业机构。
(二)心理咨询人员在咨询过程中,通过专业判断标准认为来访者具有精神疾病方面的问题,或其他需进行心理治疗的心理疾病时,应及时转介到精神病院或心理医院等专业机构。
(三)心理咨询人员在将个案转介给其他心理咨询人员之前应征求来访者的意见,并向来访者说明转介理由。向来访者介绍新的心理咨询人员的情况,不得对新的心理咨询人员做出非客观的评价,破坏转介意义。在专业守则的前提下向新心理咨询员介绍来访者的情况,以及自己的处理情况,不妨碍、干扰新的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工作。
第四条需要转介到其他专业机构的个案,由心理辅导室通知学生班主任,再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第五条已确诊需要转介到其他专业机构并已通知家庭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于24小时(外市家属应在48小时)内到校接转学生。
第六条已转介到其他专业机构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跟踪诊治情况,并及时告知心理辅导室。
第七条本制度由心理辅导室负责解释。